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
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8]61号)的规定,为做好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和调度工作,现下发《申请使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样式,请随项目一并上报。
附:《申请使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样式)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申请使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承诺函
(样式)
省财政厅、省经委: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8]61号)的规定,经企业申请,县(市、区)财政局、经委(经贸局)初审,县(市、区)政府审核推荐,
项目共申请使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财政局与企业办理借款手续,明确还款期限和还款承诺;我们督促企业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按时归还同级财政。政府作为申请使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承诺对省财政调度给我县使用的专项资金在年底由省财政通过资金调度自动抵平。
政府(印章)
日 期
来源:省经济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