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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11 15:29:11 查看次数:2435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全国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省第十次党代会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建设高教强省,进一步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率先建成高教强省;坚持协同创新的路径,充分释放高校人才、科技、信息等要素的活力,整体提升创新能力;强化以用立业的理念,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高教实力更好转化为发展竞争力,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高等教育体系,提高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1.完善与生产力布局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校布局结构。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高校布局,优化办学层次类型、区域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建立与湖北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与人才市场需求紧密对接的学科专业体系。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人才培养链、科技创新链和产业价值链紧密结合,推动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2.推进高校有特色、高水平发展。建立高校分类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争创世界高水平大学,重点支持其他部委属高校和若干所省属高校争创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重点办好一批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一批特色高校、特色院系、特色学科、特色专业,建设一批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的学科专业群。引导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克服同质化倾向,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3.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的统筹整合。适应人口变化、产业布局趋势,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的宏观调控。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整合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及社会创新资源,构筑湖北高等教育新优势。着眼于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构筑人才培养新优势。着眼于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构筑科技创新新优势。着眼于增强高等教育核心竞争力,构筑学科专业新优势。
  (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
  4.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人才。根据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布局,优先支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面向“三农”和文化、社会建设、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人才培养,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急需人才培养的专项规划,并纳入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建立以第三方调查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与人才质量评价办法”,定期发布“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告”、“湖北省重点产业人才需求分析报告”、“湖北省高校专业预警报告”等,以就业为导向建立招生规模、学科专业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调整结构性过剩学科专业,改造落伍陈旧学科专业。对培养规模供过于求、就业水平持续过低的学科专业,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支持高校依照规定自主设置重点领域的有关专业,培养急需人才。
  5.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推行“双证书”制度;围绕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湖北十大职业教育品牌”。深入推进“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卓越工程师、卓越医师等人才培养计划,推动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支持高校选择专业院系与企业共建设立“试点学院”,推进人才选拔与培养、内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加大研究生培养机制与模式改革力度,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鼓励各地人才部门与省内外高校联合建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探索校地、校企协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新模式。
  6.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落实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任。支持高校与企业、行业、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建一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对于建设合格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湖北省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并挂牌;对成效明显、示范作用强的,认定为“湖北省高校实习实训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对承担基地建设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企业用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直接支出和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符合税法规定的,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鼓励高校毕业生留鄂就业创业。加大“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实施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全科医生、农村教师、社区管理、农技推广等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和城乡基层就业。建立“就业湖北先进高校”评选制度,对在鄂就业人数较多、比例逐年增加的高校给予表彰,并在招生计划、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地方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作出规定。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创新和创业教育,把创新和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强化教学评估和监督检查。完善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有关制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设立“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基金”,每年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
  (三)大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8.大力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湖北“2011计划”),推动高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合作共建、认定和培育一批湖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支持“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科技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校围绕产业链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与重点企业加强深度合作。大力推进科研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评价机制、资源配置方式、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改革,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聚集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促进做大做强“湖北制造”、打造“湖北原产”、壮大“湖北创造”、发展“湖北设计”。有关部门对“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研究生招生与培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以及行业重点任务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9.构建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建立教育和科技等部门统筹配置高校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加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和科技计划的系统部署与衔接。建立和完善科研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把开放共享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和绩效评估范围。推动高校率先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作为科技创新的公共平台。促进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湖北重大需求,开展科技攻关。支持高校与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校新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要与行业骨干企业共建。建立和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逐步形成竞争性项目和稳定支持有机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改进高校科研项目评审办法,高校申报的应用型科研项目没有企业参与合作研究的,原则上不列入支持范围。实施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和青年科技人才培育计划,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科研教学团队,支持优秀青年人才主持科研项目。
  10.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结合,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探索高校科技人员创业假制度,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创业。加快建立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制度。在中小企业设置“首席专家”岗位,引导高校教师深入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科研攻关。发挥湖北高校学科、人才优势,加快建设“湖北省大学科技园”,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财税、投融资、工商管理和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催生一批高校高新科技企业。加强高校科技产业规范管理,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发挥省级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定期开展“湖北高校十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选活动,定期发布在鄂高校科技服务湖北经济社会排行榜,鼓励高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
  (四)充分发挥高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11.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设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推进“湖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发挥对外辐射作用,繁荣人文社会科学。推进高校智库建设,坚持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以应用研究、对策研究为主,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大学参与和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和企业、社区等基层文化建设。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社科中坚队伍。
  12.支持高校积极参与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瞄准我省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形成一批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加强高校文化传承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地方文化的教育与传播,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支持高校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基地、文化研究中心。支持高校与地方、企业开展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合作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高校文化人才集聚的优势,创作一批优秀文化艺术精品。建立高校对口支援县(市、区)繁荣发展基层文化的机制。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高校打造成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集聚的高地
  13.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全省统一的“高校师资国际招聘平台”,统筹各高校的人才需求,定期组织高校集中赴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省属高校校(院)长公开选聘计划”,定期从国内外选聘一批高校校院长(副校院长)和学院院长(系主任)。支持高校申报两院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实施“湖北省高端人才引领培养计划”,培养院士后备人选。加大国家级、省级高级专家向高校的倾斜力度,着力培养一批学科发展的领军人才。扩大“楚天学者计划”的实施规模,设岗学科重点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相关学科倾斜;全职引进特聘教授的岗位职数,实行“绿色通道”的办法另行安排。深入推进“名师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教育家、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设立“湖北产业特聘教授”岗位,选聘科技企业家到高校任教,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扩大“楚天技能名师”的设岗范围,支持高校聘请企业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实施“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选派骨干教师、青年教师到海外高校研修与培训,提升本土人才的国际化水平。
  14.推进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建立社会化的“高校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汇集企业、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支持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之间双向兼职和流动。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办法,将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明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绩效评价机制,加快实行任期考评、同行间业绩考评等符合教师特点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对于基础研究的学科专业,加重论著和科研项目考核权重,实行“代表作”评价机制;对于应用型为主的学科专业,突出考核教师成果和科研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于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加大其团队业绩的考评权重。对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特别是为湖北经济发展做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时指标单列,予以倾斜。建立高职院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条件标准,重点考核其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将社会服务、企业实践等经历引入职称评审条件。定期开展“人才工作十强高校”评选活动,表彰人才工作成效明显的高校。
  (六)推进高等教育协同发展,激发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15.促进高校与企业协同发展。大力推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建立高校与产业(企业、行业)对话机制,形成校企沟通信息、共享资源的重要平台,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建立高校与企业对话合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定期组织高校以现场洽谈会等形式,为引进企业、支柱产业重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提供人力资源供给、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服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高校办学,合作开办和建设相关专业,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决策制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加大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力度,引导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研发人员到企业从事项目研发工作,建立博士后人才服务企业的工作机制。
  16.促进高校与高校协同发展。推进“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促进人才资源共享,设立“彩虹学者”岗位,选派部属高校优秀人才到省属高校任职或挂职;支持联合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863”、“973”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促进人才联合培养,支持省属高校选派优秀学生跨校到部属高校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与部属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硕士;支持部省高校共建重点学科。促进省属高校优势集成、深度合作、协同发展。推进示范性职业院校对口帮扶地方或民办职业院校,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17.促进高校与地方协同发展。支持部省高校与市(州)政府合作共建,统筹区域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建立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校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的对接机制。实施“湖北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计划”,重点依托高校,特别是设在市(州)的高校,按照“一市一院”模式共建一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推进科研中试示范、成果推广转化、县乡特色产业发展,发挥高校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8.促进国际交流协同发展。围绕我省战略需求主动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发起和组织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支持办好中国欧盟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等中外合作办学,支持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快实施“留学湖北”计划,提升我省高校的国际化水平。引进海外企业、机构和职业院校参与我省职业院校的办学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在海外设立分校。全面扩大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使高校成为湖北对外开放的桥头堡。
  19.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法落实民办高校、学生、教师的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风险监控和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办高校学费收入监管制度。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加快建设高教强省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在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人才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创新、信息服务、评估检查、成果奖励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州)政府要加大对高校的支持力度,统筹规划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和公共社区的建设发展,对接重大项目、人才使用等,主动研究支持高校发展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问题。要加大政策支持,在保障建设用地、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后勤保障、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切实优化高校发展环境。开展对市(州)支持本地区高校发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市(州)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二)加大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牢固树立教育投入是财政第一投入的理念,建立健全高等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完善高等教育经费的科学投入与配置机制,建立高等教育拨款评估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高等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保障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快制定高职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加大对市(州)政府高等教育投入情况的监督,建立投入公告制度。健全高等教育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的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建立健全高校办学经费使用评价机制。完善高等教育分类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学费标准。省财政要在教育经费中列出专项资金,支持高校用于提升创新与服务能力。
  (三)建立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的评价制度。高校要切实履行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责任,学校的师资力量、资源配置、经费安排和工作评价都要体现服务的导向。高校要优先保证并逐年加大对提高创新与服务能力的经费投入,着力解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加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过程管理,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严肃处理学风不端行为。把规范办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建立“高校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考评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对成效突出的高校予以表彰奖励。将高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学科专业与行业产业的匹配度、毕业生在鄂就业情况等,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质量与实际贡献等作为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学位授权审核、科研经费、项目安排、财政拨款等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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