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2-01-01 查看次数:22808 次

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支持规定》(十政发[2009]39号)实施三年来,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和我市的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十政发[2009]39号文件进行修订。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源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预算单列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凡在十堰城区注册,并在十堰城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达到本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投资
  (一)所有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统一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指导价格。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以及实缴土地价。下同)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鼓励类产品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指标执行。
  土地指导价格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入库税收确定。单位面积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亩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指导价为12万元/亩;在1—3亿元的为10万元/亩;在3—5亿元的为8万元/亩(土地指导价格不含土地成交时受让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在5亿元以上或新兴产业、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等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划定的中小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的工业项目,均可在项目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额奖励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期满后3年内可奖励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由企业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市级财政收入列举的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直接奖励给企业;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出让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返还给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将土地出让成本价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奖励给企业(土地出让成本价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测算后报政府审批)。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各项税收,由企业依法申报缴纳。
  (三)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审制度。凡需新征用地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向市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市级项目由市经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其他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理规划供地手续。
  (四)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要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证日期为准)三个月未动工,或一年未投产的,由相应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超过两年未动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市、区两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市级、区级财政受益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实施或没有达标达产的工业项目,分别报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一)对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同时,就地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对企业法人实行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三年累计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工业企业纳入“双亿工程”管理。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缴纳税金3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缴纳税金6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缴纳税金1.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缴纳税金3亿元以上企业的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列入《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六、规范工业项目建设收费
  城区新上工业项目涉及到的29项规费,全免7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9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3项(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七、规范申报程序
  按照“申请自愿、统一受理、联合会审、政府审批”的原则,做好上述优惠政策的兑现。各类奖励政策于次年年初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好相关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支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人社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市、区两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专班、全程服务的工作机制。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兑现到位。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规定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